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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民事权利
来源:      发布时间:2015-12-02 11:17      浏览:5496     字体:    

第五章 民事权利 

第一节 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 

    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 

    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,不得违反法律规定。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,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,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 

    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。 
    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、哄抢、私分、截留、破坏。 

    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,包括: 
    (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等; 
    (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; 
    (集体所有的建筑物、水库、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等设施; 
    (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。 
    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,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、管理。已经属于乡()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,可以属于乡()农民集体所有。 
    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、哄抢、私分、破坏或者非法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没收。 

    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,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、房屋、储蓄、生活用品、文物、图书资料、林木、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。 
    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、哄抢、破坏或者非法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没收。 

    第七十六条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。 

    第七十七条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。 

    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、法人共有。 
    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。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,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,分担义务。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。 
    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。但在出售时,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,有优先购买的权利。 

    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、隐藏物,归国家所有。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,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。 
    拾得遗失物、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,应当归还失主,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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